案例一:府院联动实现解决欠薪与促进就业“双赢”——某器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案例二:以司法建议助推欠薪纠纷源头治理——王某等114名农民工诉余某、某工程技术公司、某电器公司、某市公路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支付令+调解”构建劳动者维权“快车道”——尹某等10人诉某单位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被挂靠施工单位应承担“挂靠”施工导致欠薪的清偿责任——卢某诉刘某、某建设公司、某置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五:用人单位变更工资支付方式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杨某诉某培训中心劳动争议案
案例六:线上加班费应结合劳动者加班频率、时长、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因素认定——李某诉某文化传媒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七: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负有举证责任——唐某诉某建筑劳务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案例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调取的证据可作为仲裁证据使用——赖某诉某房地产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案例九:发挥多元处理机制作用化解集体劳动争议——李某等48人诉某制造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案例十:工会积极协调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助力劳动者维权——牛某等14人诉某餐饮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案例十一:多部门协同化解欠薪纠纷——肖某等9名农民工欠薪纠纷案
案例十二:“法院+工会”诉调对接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颜某等11名农民工欠薪纠纷案
案例十三:发挥12351热线功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某楼盘项目承建商欠薪纠纷案
案例四
被挂靠施工单位应承担“挂靠”施工导致欠薪的清偿责任
——卢某诉刘某、某建设公司、某置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郭某等借用某建设公司资质与建设单位某置业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某置业公司将案涉工程土建、安装工程承包给某建设公司。
刘某以某劳务公司名义与郭某等签订劳务施工协议。
刘某雇佣农民工卢某从事砌墙劳务工作。刘某向卢某出具8120元工资欠条。后刘某支付卢某3000元,某建设公司支付卢某1012元,尚欠工资4108元未付。某置业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向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
卢某提起诉讼,请求刘某、某建设公司共同支付欠付工资,某置业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某建设公司为案涉工程施工单位。刘某承包了部分劳务,卢某受刘某雇佣提供劳务,卢某与刘某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刘某应支付欠付卢某的工资4108元。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某建设公司允许郭某等以公司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对于拖欠的农民工卢某的工资应承担清偿责任。
某置业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其将工程承包给某建设公司,且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应承担清偿责任。
判令刘某、某建设公司支付卢某欠付工资。
典型意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工程建设领域欠薪以专章形式作出规定,为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提供特别保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工程建设领域禁止挂靠行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本案中,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施工单位出借资质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施工单位名义对外承揽工程项目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判令承包劳务项目的个人和被挂靠施工单位共同承担清偿责任,避免各方主体互相推诿转嫁风险,既明晰了违法挂靠情形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认定规则,又有利于倒逼施工单位依法依规参加建设活动,切实规范工程建设、劳动用工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