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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行政诉讼典型案例》解析(首篇)
作者:舜祥律师 日期:2024/1/10  浏览:25298 次




             《最高法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行政诉讼典型案例》解析(首篇)



一、甲环保科技公司诉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二、甲电力设计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登记案

三、甲信用评价公司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四、王某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案

五、甲旅游公司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

六、甲驾校诉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七、甲制衣公司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八、甲物业管理公司诉某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法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本号为跟踪研究司法动态,拟组织编写《〈最高法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行政诉讼典型案例〉解析》,分为三篇,本篇解读分析案例二、五,公平竞争篇解读一、八,市监处罚篇解读分析案例三、四、六、七。


二、甲电力设计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登记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案外人杨某某持甲电力设计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登记申请书、甲电力设计公司章程、关于甲电力设计公司某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租房合同等相关资料,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设立甲电力设计公司某分公司。经审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杨某某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于2017年8月办理了甲电力设计公司某分公司的注册登记。

      甲电力设计公司诉称,2019年6月,其在进行正常的企业年审中,被要求一并提供涉案分公司的企业年报,方得知注册成立了该分公司,给其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故请求撤销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分公司的行政登记。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公司登记机关只对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公司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核实的,才予调查核实。案外人杨某某在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设立甲电力设计公司某分公司登记时,提供的相关申请文件、材料符合规定。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设立甲电力设计公司某分公司的登记申请,已尽到审查义务,但案外人杨某某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材料虚假,导致登记错误。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虚假申请材料作出的甲电力设计公司某分公司登记行为,缺乏事实根据,故判决撤销该局对甲电力设计公司某分公司进行的行政登记。


五、甲旅游公司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

【基本案情】

       2002年,为了举办国内国际赛事,某区人民政府积极推进皮划艇激流回旋训练比赛基地项目建设,要求某水库管理所采取招商办法选择项目合作投资建设伙伴。同年,该水库管理所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开发经营皮划艇激流回旋项目合同,约定由双方组建公司建设和经营该项目,前者以相关工程设施、水库水及现有土地、河道参股,后者以承担合作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参股。其后,甲旅游公司作为项目公司成立。

      自2003年起,甲旅游公司先后取得该区规划局、建设局颁发的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其后,甲旅游公司承办了一批体育赛事。

       2017年8月,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发出通知,认定甲旅游公司经营的漂流项目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实验区,责令该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立即关停该项目,并对破坏的自然河道实施生态修复。

       2019年4月,甲旅游公司向某区人民政府提出补偿申请。某区人民政府未作出书面答复,也未作出补偿决定。甲旅游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区人民政府对其履行补偿职责。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区人民政府补偿甲旅游公司关停损失若干元。

       某区人民政府和甲旅游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甲旅游公司与某区人民政府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包括:甲旅游公司同意完全退出激流回旋漂流项目,该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的所有资产均归某区人民政府所有;某区人民政府支付甲旅游公司补偿款若干元。该协议经二审法院以《行政调解书》予以确认,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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