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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法律人都可能不知道的十个常见法律“例外”
作者:舜祥律师 日期:2019/7/11  浏览:7891 次
法谚有云:有原则必有例外
1、职务犯罪由公安机关侦查的特殊情形。例如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就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属于监察机关调查的罪名。
2、对聚众斗殴罪可以防卫的特殊情形。对聚众斗殴中,A连续追打已经逃离的B,B可以对A防卫。
3、人民法院依职权解除合同的特殊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解除行政合同。
4、军人犯罪由地方监察、司法机关处理的特殊情形。军人犯罪,退役后才被发现的,除违反军人职责犯罪外,由地方处理。如青岛市监委第一起移诉案件就是一名海军退役干部的。
5、人民法院对违反行政实体法行为进行处罚的特殊情形。根据《民法通则》等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作出民事制裁。
6、认定工伤不需要劳动关系的特殊情形。除了大家都了解的非法分包等情形,具备人事关系不具备劳动关系实际上也可以认定工伤。
7、地方人民法院辖区大于地方行政区划范围的特殊情形。地方人民法院有可能管辖辖区跨本级地方行政区划的专门法院。例如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下两级法院,铁路在天津的路区实际上也是北京市高院的辖区。
8、地方人民法院判决剥夺军衔的特殊情形。军衔是国家给予军人的终身荣誉,退役军人仍然享有军衔,只是不得佩戴军衔符号。退役军人严重犯罪,审理的地方法院应该判决剥夺军衔。
9、执行的特殊管辖。对海运船舶作为标的物的执行只能由海事法院或委托海事法院执行。
10、公务员录用行为具有可诉性,是公务员管理行政行为不可诉的例外。这也意味着非行政机关也可能在行政诉讼中成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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