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执行实施案件的管辖
1,地域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1)股票所代表的股权财产所在地应当是该股票发行公司的住所地
关于因股票所代表的股权财产价值需要通过该股权的发行公司实现,故最高人民法院(2010)执监字第16号《关于法院能否以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地为财产所在地获得管辖权问题的复函》认为,股票所代表的股权财产所在地应当是该股票发行公司的住所地。该函虽是个案答复,但在无股票财产所在地的问题,目前并无法律或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相反法律解释的情况下,其他案件可以参照该答复的原则和精神处理。上海高院《关于选择财产所在地法院作为执行管辖法院有关问题的解答》中的“非流通股,以非流通股所涉及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住所地、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财产所在地”的意见,与本院上述复函意见是一致的。
<(2018)最高法执复43号>
2) 部分财产所在地或者部分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可以取得执行案件全案管辖权。
根据目前的通行理解,部分财产所在地或者部分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可以取得执行案件全案管辖权。且目前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被执行人住所地作出限缩性解释,既未限制以保证人的住所地因素行使执行管辖权,也未将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限定为主要财产所在地,是否应做此种限缩解释,有待今后司法解释进一步确定。
<(2017)最高法执复12号、17号>
3) 公证债权文书的地域管辖做出的明确规定,具有强制约束力。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规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以上规定是对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管辖权的明确规定,具有强制约束力,即当事人只能依法选择有管辖权连接点的人民法院即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法定的执行管辖法院。关于复议申请人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该规定是对于当事人协议约定诉讼管辖法院的相关规定,执行管辖不同于诉讼管辖,是排除当事人自行约定向无管辖权法院申请执行的,因此,协议管辖的相关规定并不适用于执行管辖权。
<(2017)最高法执复6号>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地域管辖做出明确规定,具有强制约束力。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其确定管辖的连接点只有两个,一是被执行人住所地;二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性的法律规范,法律没有赋予的权力就是属于禁止。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可以协商执行管辖法院,但法律对当事人就执行案件管辖权的选择限定于上述两个连接点之间,当事人只能依法选择其中的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法律规定的执行管辖法院。《民诉法》有关应诉管辖的规定适用于诉讼程序,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没有法律依据。
<(2016)鲁执复158号>
4)依照《最高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如果要异地执行的,执行案件中有三个以上被执行人或者三处以上被执行财产在本省外且分属不同异地的,可异地执行。
2,指定管辖
部分省份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了铁路法院可以受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如:
山东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鲁高法[2008]第29号《关于济南铁路两级法院可以受理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批复》,决定授权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可以直接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受理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案件。
根据省法院的决定,从2018年3月24日开始,对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申请执行,当事人具有自主选择权,既可以选择在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在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中的任何一家法院申请执行。
目前,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包括设在济南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济南铁路运输法院,设在青岛的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四川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在川的铁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范围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成都市域范围内的,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和我国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调解书案件”。
3,级别管辖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规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二、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执行异议案件的管辖:应向执行法院提出,以从程序上对不当受理行为提出的执行行为异议为由,认为应当由决定立案执行本案的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的,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向执行法院提出。《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的异议,其所针对的是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而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请求与执行行为异议本质上是不同的,其所针对的是执行依据的执行力,审查的是公证债权文书本身是否确有错误,并不涉及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六项虽然规定被执行人对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的,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但并不等于认可其与一般的执行行为异议性质相同。
<(2017)最高法执复12号、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