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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涉自然保护地环境资源典型案例4件
作者:舜祥律师 日期:2019/3/26  浏览:7503 次

1,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之八岳西县美丽水电站诉岳西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决定案
【基本案情】
1994年国务院确定鹞落坪自然保护区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001年原国家环保总局批准了《国家级鹞落坪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01-2015)》。2005年美丽水电站在位于鹞落坪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包家乡鹞落坪村开工建设。2006年岳西县水利局批复同意建设。2009年岳西县环境保护局以美丽水电站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为由,补办环评批准手续。2017年安徽省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等先后对鹞落坪自然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督察,要求迅速查处。岳西县环境保护局经立案调查,认定美丽水电站是在设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后建设,机房、明渠和涵洞位于鹞落坪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蓄水坝位于保护区的核心区。岳西县环境保护局作出岳环责停字[2017]15号《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责令美丽水电站立即停止生产;作出岳环限拆字[2017]04号《责令限期拆除设施设备通知书》,责令美丽水电站限期自行拆除电站上网断路器,移除主变压器。美丽水电站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确认《责令限期拆除设施设备通知书》违法。
【裁判结果】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美丽水电站在鹞落坪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建设水电站的行为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依法应予关闭、拆除。水电站建成后,虽然经过岳西县水利局补办了批准手续,但并不影响岳西县环境保护局对违法建设事实的认定。岳西县环境保护局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美丽水电站诉讼请求。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引发的行政案件。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脆弱区及自然保护区较多,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述区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时,需要坚持保护优先的理念,正确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将构建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三大红线作为重要因素加以考量,保障重点区域实现扩大环境容量和生态空间的重要目标。鹞落坪自然保护区内有大别山区现存面积最大的天然次生林,植物区系复杂,生态系统完整,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及涵养水源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鹞落坪自然保护区设立在先,美丽水电站建立时虽然取得了相关部门的批复,但该水电站机房建设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蓄水坝建设在保护区核心区,违反了《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人民法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认定美丽水电站应予关闭和拆除,为保护长江流域自然保护区提供了坚强的司法后盾。

2,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之十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检察院诉宜昌市点军区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4年以来,宜昌市点军区艾家镇桥河村多户村民从事生猪养殖业,存在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即投入生产、养殖废水未经无害化处理从沿江排污口向长江直接排放的情况,造成环境污染。2016年5月,宜昌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桥河村畜禽养殖废水进行取样监测,检测报告结果表明江边排污口PH值、悬浮量、化学需氧量等各项指标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值。2016年6月2日,点军区检察院向点军区环保局发出点检行公建[2016]1号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督促桥河村生猪养殖户停止将养殖废水直排长江。2016年6月22日,点军区环保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作出宜市点环罚(2016)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桥河村生猪养殖规模达500头(出栏)以上的三家养殖户在2016年11月30日前停止生产。2016年6月30日,点军区环保局对检察建议作出书面回复。2016年11月中旬,桥河村村民委员会与45家养殖户(生猪养殖超过50头)签订了《点军区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关停拆除补偿协议书》。2016年12月2日,宜昌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桥河村畜禽养殖废水进行监测,结果表明仍有多项指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值。截止2017年4月11日,桥河村已经拆除生猪养殖场(户)45户,关停范围内生猪存栏数约有790头。截止2017年4月13日,桥河村生猪养殖场(户)多年违法排放养殖废水形成的沟渠残留污染物仍然存在。点军区检察院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确认点军区环保局对艾家镇桥河村生猪养殖场(户)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建设、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水直接向长江排放的违法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违法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裁判结果】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桥河村位于长江干流宜昌城区葛洲坝至虎牙段,该段是中华鲟自然保护区、鱼虾产卵场。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对整个长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乃至国家生态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十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点军区环保局对其辖区内环境保护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负有监管职责。桥河村生猪养殖户在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建设、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将养殖废水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入长江,破坏了该地长江流段的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点军区环保局作为环境监管部门,监管措施不到位,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其行为违法。2016年6月,点军区环保局在收到点军区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后,在点军区政府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先后多次派人到桥河村生猪养殖户家中宣传法律和相关政策;对桥河村生猪养殖规模达500头(出栏)以上三家养殖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在2016年11月30日前停止生产;以点军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名义向相关职能部门下发督办通知。截止2017年4月11日,桥河村已经拆除生猪养殖场(户)45户,现关停范围内生猪存栏数约有790头。桥河村生猪养殖废水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入长江的现象得到了有效的治理。尽管目前桥河村生猪养殖场(户)大部分已停止生产,但由于生猪养殖场(户)多年违法排放养殖废水形成的沟渠残留污染物仍然存在,沿江三个排放口的水质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环境污染问题尚未得到彻底治理,故被告应继续履行监管职责。一审法院依法支持了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农村农业禽畜养殖污染物排放引发的水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近年来,长江流域生态功能退化依然严重,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指数持续下降,多种珍稀动植物物种濒临灭绝,生物多样性保护迫在眉睫。人民法院通过妥善审理工业污染、城镇和农村污染对水生和河岸生物多样性及物种栖息地破坏案件,及时加强对长江物种及其栖息繁衍场所保护。案涉污染行为发生在长江干流宜昌城区葛洲坝至虎牙段,是中华鲟自然保护区、鱼虾产卵场。作为对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内环境保护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负有监管职责的点军区环保局,更应明确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对长江流域生态平衡的重要意义,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确保保护区内受损生态环境及时得到修复。本案中,点军区环保局虽然采取了积极措施,但多年违法排放养殖废水形成的沟渠残留污染物仍然存在,沿江排放口水质尚未达标,环境污染问题尚未得到彻底治理。人民法院认定其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并判令其继续履职,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地履行行政职责,确保沿江岸线生态环境及时修复,切实保护长江流域物种资源和人民群众生态环境利益具有积极作用。

3,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六杨国先诉桑植县水利局水利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
桑植县水利局依据湖南省水利厅和桑植县人民政府的相关批复,委托拍卖机构对张家界市桑植县澧水干流、南、中、北源等河流河道砂石开采权进行公开拍卖。期间,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以下简称大鲵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函告桑植县水利局在自然保护区河段采砂行为涉嫌违法,要求终止对相关河段采砂权的拍卖。通过竞标,杨国先竞得刘家河花兰电站库区,在缴清100万元成交价及5万元拍卖佣金后与桑植县水利局签订了《张家界市桑植县刘家河花兰电站库区河段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杨国先为履行合同修建公路一条,造采砂船两套(四艘),先后向银行贷款两笔。杨国先向桑植县水利局申请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桑植县水利局以杨国先未按要求提交资料为由未予办理。
【裁判结果】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争议行政协议项下的采砂河段在实施拍卖和签订出让协议时已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属于禁止采砂区域,大鲵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在发现桑植县水利局的拍卖行为后,按照职责要求终止拍卖,桑植县水利局在未取得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不能继续实施出让行为。该河道采砂权有偿出让行为未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桑植县水利局违反禁止性规定,实施拍卖出让,所签订的《出让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出让合同》后对采砂许可证的颁发产生误解,最终杨国先因不能提交完整申请材料、不符合颁证条件而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出让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与桑植县水利局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尽到公示告知职责有一定的关系。桑植县水利局的上述违法行为致使行政协议未能实际履行,造成的经济损失客观存在,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案涉《出让合同》无效,桑植县水利局返还杨国先出让款并赔偿相关损失。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自然保护区是维护生态多样性,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载体。自然保护区内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存在资源主管部门与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衔接问题。现行法律对自然保护区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注意发挥环境资源司法的监督和预防功能,对涉及环境公共利益的合同效力依职权进行审查,通过依法认定合同无效,严禁任意改变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的行为,防止不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行为损害生态环境。本案对在自然保护区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效力给予否定性评价,由出让人返还相对人出让款并赔偿损失,既是对相对人合法财产权利的保护,也是对行政机关、社会公众的一种政策宣示和行为引导,符合绿色发展和保障自然保护区生态文明安全的理念和要求。

4,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三、尼玛多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2日,尼玛多吉从桑培手中以每只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五只麝香,合计40000元。随后又从布恩手中以每只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五只麝香,合计30000元。十只麝香共计70000元。2016年12月5日尼玛多吉携带十只麝香在玉树市相古村卡沙社设卡点被公安人员查获,当场缴获了十只麝香。经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涉十只马麝,价值为75000元。玉树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对尼玛多吉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尼玛多吉明知麝香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而予以购买交易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鉴于尼玛多吉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同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赃物来源的线索,为侦破案件提供了真实情况,属于立功表现,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考虑。判处尼玛多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对十只麝香予以没收。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法院生态法庭成立以来审理的首起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对于加强三江源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有着特殊意义。三江源地区被誉为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中华水塔”,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功能区。鉴于三江源地区特殊的生态环境地位,人民法院要重点关注区域内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案件,坚决打击采矿、砍伐、狩猎以及擅自采集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等违法行为,促进三江源地区自然资源的持久保育和永续利用,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麝是我国一级保护动物,也是世界濒危物种之一,麝香是一种极其稀缺的名贵药材。随着麝香市场价格日益昂贵,不法分子为获取暴利不断猎杀野生麝,我国的麝和天然麝香资源已处于极为严重稀缺的状态。“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社会各方都要充分关注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共同守护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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