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妇女的权益保护
1,平等就业权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中,侵犯平等就业权,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立案案由为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一般人格权纠纷项下第四级案由平等就业权纠纷,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行政机关办理面向社会招考公务员,不适用前述的途径,而应提起行政诉讼,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可以请求撤销原行政行为。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违者都是属于就业歧视和侵犯平等就业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医保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和最高人民法院九部门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明确了:其一是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其二是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2,女职工保护
女职工除了享有劳动者的一般保护(如同工同酬等),还有女职工特殊保护。根据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1),违反以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2),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如井下劳动和负重25公斤或在经期从事经期禁忌劳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3)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根据《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非下列情况,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实践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较多的理由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对于劳动合同到期的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也不能终止而应该顺延至期限结束。
3,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二,婚姻家庭事务中的妇女权益保护问题
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后者通常指:与他人通奸所生,有对男方犯罪等其他重大过错,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的等。
三,反对性侵害,维护妇女权益
1,强奸
强奸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应该依法处理。对女性使用暴力强行发生性行为属于强奸,胁迫妇女发生性行为也属于强奸,与幼女自愿发生性行为也属于强奸。但后两者不得防卫。
对于强奸猥亵等刑事案件的审判,不公开进行,但是公开宣判,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裁判文书应隐去被害人信息。在强奸猥亵等刑事案件的侦查中,不得强制检查被害人的人身。
2,猥亵
强制猥亵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的强制猥亵行为可以不予处罚。猥亵他人罪和强制猥亵的治安违法行为不仅包括男性猥亵女性,也包括女性猥亵女性和其他情况。
四,妇女要依法维护权益,采取合法合理的正确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