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校园暴力频发,未成年人实施极端恶性暴力事件让人惊心,也让围绕“应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越来越激烈。在刑法立法层面,是否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成为了一个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近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立法关于十四周岁刑事责任年龄的设限,使得现实中对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一放了之”和“一罚了之”的弊端日渐凸显。
建议:
一、可以考虑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至十二周岁。
(一)降低幅度比较适中;
(二)降至十二周岁符合青少年认知规律上对认知能力年龄的划分,而且十二周岁正是小学毕业升入中学的阶段,有一定的知识和常识的储备;
(三) 十二周岁是性成熟开始萌芽的阶段,在此期间未成年人性犯罪比较高发。
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可一降了之,应该有完善的配套措施。
(一)可以考虑将低龄犯和普通未成年犯拉开合理的处罚宽免梯度;
(二)可以考虑在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限缩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
(三)可以考虑实行低龄犯分押分管制度;
(四)可以考虑规定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犯罪负刑事责任的,实行坚持年龄界限确定性与适当借鉴“恶意补足”原则相结合。
三、应该切实保证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受公正审判权,并优化改善收容教养制度,使之与降低刑事责任相衔接。
应切实保证受公正审判权,以防止降低刑责年龄后产生刑事案件“甩锅”未成年人的问题。应该优化改善收容教养制度,降低刑责年龄后,对于达不到追刑标准的未成年人原则上不应送收容教养,可以将收容教养作为被定罪免刑、微罪不诉的未成年人的补充性的教育、管控措施。
臧自强,毕业于北京大学。致公党员。山东舜翔(临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主任。
臧自强主任同时兼任临沂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律师奖惩、权益保障专门委员会副主委,破产清算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副主委,山东商事调解中心驻罗庄法院中心主任。臧主任有扎实的理论功㡳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金融领域法律事务,熟悉企业改制上市的操作流程,对担保法有深入研究。从事律师业务以来热衷于公益事业,在帮扶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上做了大量的工作。无论是业务还是社会影响在业界都取得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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