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授权代理人代为上诉行为,虽经追认亦应无效
- 时间:2018/11/9
案情简介:2015年,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的实业公司代理人刘某在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间内向法院提交未加盖实业公司公章的上诉状。二审期间,实业公司提交加盖公章的上诉状并追认刘某代为上诉行为。
法院认为:①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应严格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期间提出。实业公司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未上诉,刘某虽提交上诉状,但其当时并未获得实业公司就代为提起上诉事项的授权,该行为并不能产生实业公司于法定上诉期间内上诉的法律效果。虽然实业公司又自行提交了上诉状,但其提交上诉状时间已超过法定上诉期间。②民事诉讼代理与一般民事行为代理不同,《民事诉讼法》本身属公法而非私法。法律在私法领域承认被代理人对代理人行为追认,系为达到促成交易目的,更多地给予当事人追认时间和空间余地。但在公法领域则应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能在《民事诉讼法》未明确授予当事人追认权利情况下作扩大解释。因本案实业公司上诉超出法定上诉期间,故裁定驳回上诉。
实务要点:一审诉讼代理人未经特别授权提出上诉,当事人于法定上诉期间届满后追认代理人代为上诉行为的,追认应无效。
案例索引:见《当事人于上诉期间届满后委托代理人的上诉行为进行追认的,不能视为当事人于法定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沈丹丹,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602/66:158)。